「中日数字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商会名称)

第1条 本商会名称为:中日数字总商会,英文译名:China-Japan Chamber of Digital Commerce缩写CJCDC

(商会总社)

第2条 本商会总社设于东京中央区。
     本商会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将总社设于必要位置。

(商会宗旨)

第3条 本商会旨在创立基于最新IT术的下一代全球商务创新平台,为成员公司和区域经济的新发展做出贡献,并以此为目标执行以下项目。

(1)为会员提供商业,税务,法律,IT财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促进会员相互交流举办活动

(3)组织与日本以及其他国外相关团体的交流活动

(4)举办研讨会及演讲活动(包括海外视察活动)

(5)组织促进中日数字商务相关活动

(6)会刊的编辑及发行

(7)符合本商会宗旨的其他业务及活动

2 上一条中的项目,在国内及国外均有活动。

(公告)

第4条 本商会公告以官方公报上的公布为准。

 

第二章 正式会  

(商会会员构成)

第5条 本商会会员有以下两种,其中正式会员需为公司法人及财团法人的合法雇员。

① 正式会员  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获得理事会授权

② 赞助会员    自愿援助本商会,提交入会申请,获得理事会授权

经费等负担)

第6条 为了达成本商会的宗旨,正式会员有义务支付必要的经费。

2 会员需按规定缴纳入会费用及年费。

3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后,本商会不会返还已缴纳的入会费、年费以及其他捐赠。

(会员资格的取消)

第7条 当会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取消会员资格。

⑴ 主动退会时。

⑵ 被法院宣告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

⑶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解散时。

⑷ 未按时缴纳会费超过两年时。

⑸ 被除名时。

⑹ 所有会员同意时。

(退会)

第8条 会员可随时退会,但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告知本商会。

(除名)

第9条 当本商会的会员有损害本会名誉、发生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以及未履行会员义务等需被除名的正当理由时,可根据一般社团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一般法人法)第49条第2项通过会员的特别决议除名该会员。

(会员名册)

第10条 本商会可制作会员名册,记录会员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 

 

第3章 会员大会

构成)

第11条 本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项的会员大会为一般法人法上的会员大会。

举办)

第12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员大会以及临时会员大会。定期会员大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举办,临时会员大会按需举行。

(召集)

第13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召开,由会长召集会员。

2 会员大会的召集通知会提前一周传达给正式会员。

3 不论前项条款,会员大会在获得正式会员同意后,除了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形式表决权的情况除外,可以不经召集手续举行。

(决议方法)

第14条 除了在法令上另有规定,会员大会需有拥有全体正式会员过半数的会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决议的省略)

第15条 理事或者正式会员提出有关会员大会决议事项提案时,若该提案得到了全体正式会员书面或电子的同意记录,则该项提案视为会员大会准许的决议。

(决议权)

第16条 每位正式会员享有一份决议权。

(大会主席)

第17条 会员大会主席为会长。若会长因故不能出任则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会议记录)

第18条 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根据相关法规作成,自大会之日起保存在商会总社10年。 

 

第四章 除会员大会以外的机构

(理事以及监事的人数)

第19条 本商会人员配备如下。

理事 3名以上10名以内

监事 1名

2 理事中推选一名理事代表。

3 理事代表为会长,另在理事中分别推选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

选拔任命)

第20条 理事及监事由会员大会决议选拔任命。

2 理事代表、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议从理事中选拔任命。

(理事的职权)

第21条 会长代表本商会执行本商会业务。

2 副会长辅佐会长执行本商会业务。

3 常务理事分担执行本商会业务。

4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需以每次间隔四个月以上在每个会计年度2次向理事会汇报自己的职责履行情况。

监事的职权)

第22条 监事监督理事职权的履行情况,并根据相关法规作成监督报告。

2 监事可随时要求理事和员工报告业务并调查本商会的业务及财产状况。

(任期)

第23条 理事的任期以当选两年后的业务年度中召开的关于最终选定的例行会员大会结束为止,可连任。

2 监事的任期以当选四年后的业务年度中召开的关于最终选定的例行会员大会结束为止,可连任。

3 推举选出的候补理事及监事的任期为前任任期到期之时。

4 干事在辞任或任期期满后,若无继任,则截止到新推选出的干事就任为止,仍有履行该职务的权利义务。

罢免)

第24条 会员大会可通过决议罢免干事。但是若要罢免监事需要半数以上的正式会员出席且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的通过表决方可罢免。

报酬等)

第25条 干事从本商会获得的报酬、奖励以及其他履行职务的回报等财产上的利益框架由会员大会决议,由理事会决定详细内容。

(交易限制)

第26条 若理事有意进行以下交易,则需在理事会中公示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并获得理事会的批准。

⑴ 为理事个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属于本商会业务种类的交易

⑵ 为理事个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与本商会的交易

⑶ 本商会为该理事做债务担保时与第三方发生的有损本商会及该理事利益的交易

(部分豁免或责任限制)

第27条 当会员触犯一般法人法第111条第1项的赔偿责任时,本商会可经由理事会决议,以扣除法律规定的最低责任限度额所得额度为限,免除该部分责任赔偿。

2 当外部役员触犯一般法人法第111条第1项的赔偿责任时,本商会可与之签订合约限定赔偿责任。合约中的赔偿责任额度为法律规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度 

第5章 理事会

构成)

第28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

2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职权)

第29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本商会业务的执行

⑵ 监督理事履行职务

⑶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招集)

第30条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2 当会长职位空缺或缺席时,按照理事会事先决定的优先顺位,由副会长及其他理事召开理事会。

(决议)

第31条 理事会决议须有超半数理事出席,且有超半数的出席理事的表决通过。与该项决议有特殊利益关系的理事不参与表决。

2 尽管有前项规定,但若有理事就理事会宗旨提出议案,如果能够得到参与表决该项议案的全体理事表示同意的书面或电子记录,则表明该议案获得通过(监事对该议案有异议除外)。

(会议记录)

第32条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根据相关法规作成。

2 出席会议的理事及监事须在前项的会议记录上签字盖章

(理事会规定)

第33条 除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外,董事会的事项应符合董事会规定的理事会条例。

第6章 名誉会长、顾问以及事务局

(名誉会长及顾问)

第34条 本商会可设立名誉会长以及若干名顾问。

2 名誉会长及顾问可以对重要的会务陈述意见及建议。

3 名誉会长和顾问的选举和罢免须得到会员大会的承认。

4 有关名誉会长及顾问的必要事项须在会员大会上确定。

(秘书处及事务员)

第35条 本商会为处理商会日常事物设立秘书处。

2 秘书处张由理事会推荐,由代表理事任命。

3 如有必要,秘书处可以在理事会同意的前提下雇佣事务员。

第7章 商会基金

(基金捐款)

第36条 本商会可招募承担基金的人。

2 在商会解散之前,所捐赠的资金不予退还。

3 关于基金返还的手续,包括返还的地点及方法等其他必要事项,由清算人另行决定。

第8章 计算

业务年度)

第37条 本商会从每年的11日到1231为一个业务年度。

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

第38条 本商会的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于每个业务年度开始之前由会长作成,且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决议及会员大会的承认。当业务计划有变更时亦是如此。

2 尽管有前项规定,如果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未确定预算,会长可基于会员大会决议,直至预算编制之日为止,按照上一年度的预算进行收支。

3 前项收入支出视为新设立预算的收入支出。

业务报告及决算)

第39条 关于公司的业务报告和结算,每个业务年度结束后,会长准备以下文件,接受监事的审计,经理事会批准后提交会员大会批准,并报告下述第一项文件内容,并且下述第三号及第四号文件须获得审批通过。

⑴ 业务报告

⑵ 业务报告补充明细

⑶ 资产负债表

⑷ 损益表(净资产增减计算表)

⑸ 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净资产增减计算表)的补充明细

2 除了第一项的文件外,以下文件应在总会保存五年,并在总会保存商会章程和正式会员名单。

⑴ 审计报告

第9章 附

(起始业务年度)

第40条 本商会起始业务年度为本商会成立之日起至20181231日止。

(商会创始成员)

第41条 商会创始成员如下。

创始理事 沈 高平

创始理事 森 保治

创始理事 吴 潇娴

创始监事 苅谷 雅明

创始成员姓名及联系地址)

第42条 创始成员姓名及联系地址如下。

创始成员 1 地址 东京都港区台场一丁目51-1001

姓名     高平

2 地址 东京都港区台场一丁目51-1001

姓名 吴 潇娴

(基准法)

第42条 本章程中未定事项,均受一般法人法及其他法律约束。

以上为为成立中日数字总商会,由创始成员沈高平、吴潇娴的章程制作代理人,司法代书人西尾努作成本章程电子稿,并作此电子签名。 

201852

创始成员 沈 高平

创始成员 吴 潇娴

上述代理人  司法代书人 西尾 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