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数字总商会会员规约

第1条 (目的)

一般社团法人中日数字总商会会员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规定了中日数字总商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会费。建立与协会的运营和会员活动有关的基本事项,例如协会会员的进出和退出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2条 (名称)

本协会名称:一般社团法人中日数字总商会。

第3条 (会员)

本协会规定会员包括以下2种。
(1)正会员:
支持本协会,以数字业务实体为经营目的工业、金融、制造、物流、零售、电子商务、医疗保健和护理等领域的公司及组织,并申请会员资格且得到代表理事的批准。

(2)赞助会员:同意协会宗旨,以信息服务(IT服务)业务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组织,并申请会员资格且得到代表理事的批准。

2.关于大学、行政团体、研究机构的入会请求,需经秘书处受理后,由理事会讨论并决定是否以特别会员身份加入并收取会员费。

3.关于个人入会请求,需由两名理事或正会员介绍,经秘书处受理后,由理事会讨论并决定是否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

第4条 (入会申请等)

希望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者,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2.当发生前项的入会申请时,由
代表理事做出入会承认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第6条所述会费的缴纳日为入会日。

第5条 (会员资格基准)

有意成为本协会会员者,根据前项规定提出申请时,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则代表董事不得批准其会员资格。

(1)当申请人不同意本协会的宗旨时

(2)由于申请人过去违反本协议或其他协议而被开除或撤回时。

(3)前项会员申请表中记载的项目有虚假、错误或遗漏,申请人从事的业务或生产的产品违反法律,违反社会规范时,或者经理事会判定存在异议时。

(4)由其他社团提出异议时候

第6条 (会费)

各会员的年会费征收标准如下。

 (1)正会员    20万円
 (2)赞助会员  10万円/1股 (最少3股起)
 (3)个人会员  5万円

2. 会员年会费应从入会之月起一次性付清,并自次年起以相同方式处理。

3. 会员第一年的年会费必须在代表理事根据第四条第二款批准会员资格并收到通知之日的下个月底前支付。

4. 已经缴纳的年度会费将不以任何理由退还。

第7条 (有効期间)

会员资格的有效期为协会接受会员申请表,批准会员资格并确认已支付第六条规定的会员费和会员费后,根据第八条规定退出之日起一年。除非有要约,第9条规定的开除或第10条规定的会籍丧失,否则应自动续签。

第8条 (退会)

会员退会时,需要在退会日的一个月前,提出退会申请。会员可以自愿退会。

第9条 (除名)

如果会员行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则理事会有权决议罢免该成员。

(1)违反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定时

(2)使协会的名誉受到损害或行为与宗旨相抵触时

(3)未经协会许可,会员利用协会名义从事与协会无关的商业活动

(4)未经协会许可与协会发生竞争时

(5)未经协会许可侵犯协会拥有的商标权时

(6)未经协会同意而提出与协会拥有的商标相似的商标申请

(7)在本协会注册的信息中包含虚假信息时

(8)对本协会或本协会的利害关系方诽谤时。

(9)干扰协会的业务活动而对协会的业务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时。

(10)当要求其他会员进行多层次营销,网络营销,其他连锁销售交易,宗教活动的招揽等时(包括被视为这些招揽的所有行为)

(11)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秩序与道德的行为

(12)在有其他正当理由驱逐出境时

第10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除前条规定的情况外,会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况下均应丧失其资格。

(1)当死亡、被宣布失踪或被解散时。

(2)成为被监护人或被保护人时

(3)没有正当理由而拖欠会员费6个月以上

(4)在全体会员同意的情况下

第11条 (伴随会员资格丧失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如果会员据上述第10条的规定失去资格,则将失去作为协会会员的权利,并免除其义务。但是,未兑现的义务不能免除。此外,会员不能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入会费、年会费和其他捐款。

第12条 (会员的权利)

普通会员具有以下各项中列出的权利。

(1)享受免费或以优惠价格阅览本协会发送的数字商务相关信息。

(2)在获得协会批准的前提下,在协会网站上发布会员主办的研讨会,活动,新服务等(提供信息传播机会)。

(3)免费参加或以优惠价格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研讨会,交流会,讲习班和其他活动。

(4)在遵守协会宗旨,并获得董事会批准的前提下,组织协会内的委员会,研究组,工作组等,并计划和实施其个人活动。但是,此类活动应作为协会活动的一部分进行,并且应报告可交付成果。

(5)免费或以优惠价格使用协会提供的通信平台。

(6)使用中日数字总商会的名称。

(7)经董事会批准确认的其他各项权利。

赞助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免费或以优惠价格阅览本协会发送的数字商务相关信息。

(2)在协会网站上发布会员主办的研讨会,活动,新服务等(提供信息传播机会)。前提是必须获得秘书处的批准,以符合协会的宗旨。

(3)免费参加或以优惠价格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研讨会,交流会,讲习班和其他活动。

(4)参加协会内的委员会,研究组或工作组之类的活动。或有权获得有关活动的报告或信息。

(5)免费或以优惠价格使用协会提供的通信平台。

(6)使用中日数字总商会的名称。

(7)经董事会批准确认的其他各项权利。

3 特别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权利与赞助会员的权利相同。

第13条 (会员的义务)

会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以及其他规则和决议。

(2)缴纳会费。

(3)努力扩大会员。

(4)与协会的其他会员或通过协会实施的项目结识的人士开展业务时,会员应立即向秘书处报告。

(5)当会员的注册项目发生变更时,向代表理事提交注册项目变更通知。对于因未向xiehui提交变更通知而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协会概不负责。

第14条 (会员名单)

协会准备一份会员名单,其中包括会员姓名及电子邮件等。

第15条 (事务所)

本协会的总部设在东京都中央区。本协会还可以在理事会批准下在所需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16条 (会员规约的追加・变更)

本协议未规定的必要事项,由会员大会决议规定。

2.协会可以通过会员大会的决议更改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3.本协议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决议更改后,应在本协会网站上发布后生效,其会员应受更改后的协议的约束。

第17条 (机密信息的保护)

协会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保护其在业务过程中获得的机密信息。

第18条 (个人信息的保护)

协会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其在业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

第19条 (免责及损害赔偿)

会员应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与协会活动有关的材料,信息等,并因此而对会员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万一本协会对其会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原因为何,本协会将无法从第三方索赔间接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或没收的利润。对于因疏忽造成的任何损害,无论有无预兆,协会概不负责。

2.即使在会员因退出或被驱逐而失去会员资格后,本条的规定仍对会员有效。

第20条 (法令的根据)

协会的所有会员均应遵守各种法律,政府条例,部委条例等的规定,并且如果协会没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守道德守则。

如上所述,本协议应适用于本协会的所有会员,并且所有会员均应同意并遵守该规约。


附则

该协议将于2018年9月1日生效。

2.除非获得会员大会的投票,否则不得修改本会员规约。